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76號聲請人 蒲郭素粉 代理人 陳夏毅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相對人 蒲治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68號),因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並有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證明書,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三、聲請人已提出法扶基金會審查表在卷可稽,形式上觀之確資力不豐,符合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其訴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