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36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列股)被告鐘祥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鐘祥豪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陳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賴佳慧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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