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109號

聲請人乙○○

非訟代理人 鄭堯駿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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