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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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535號債權人 曾德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宏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為何人,且未補正附表內的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9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