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5號上訴人 邱正雄 即被告上訴人弘安運輸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羅文殿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芝菊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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