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55號原告 陳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意文 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