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近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銘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魏禹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視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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