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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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丙○○、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廖怡貞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