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34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