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99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99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99897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之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2月12日,邀乙○○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以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正,約定於民國112年2月12日到期,借款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按年率百分之3.035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借款利率除改按本行訂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32%(現行利率6.86%)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十條第一、二款之情事,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證一)可稽。
二、詎債務人甲○○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12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據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十條第一、二款,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682,0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聲請人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一般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等負清償之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謹狀證據﹕證一:借據影本及增補契約暨聲請書影本。證二: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乙紙。此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少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