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家淦
謝為
一、債務人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葉佐源、葉家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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