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陳怡君 被告 張慈涵
曾皓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楊宗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