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 卓信邦卓耀閔 相對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就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4153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此依法聲請裁定於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02年5月9日具狀撤回系爭強制執行之聲請,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撤銷本院102年3月25日雄院高102司執夏字第41534號執行命令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閱屬實,本件執行程序即因相對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而告終結,聲請人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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