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7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務人 王清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8計算之利息,利息總額以新臺幣柒佰捌拾伍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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