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68號上訴人 江俊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信介 、叁叁叁不動產有限公司間因102年度訴字第8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