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619號原告 楊麗平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 陳漢謀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