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689號債權人屏東縣恆春鎮農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黃升石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琴、董堂玉、董堂豊、董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而債務人陳秀琴、董堂玉、董堂豊、董滿之住居所分別位於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屏東縣恆春鎮及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