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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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申請重開行政程序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 吳凰琴 (原名 吳沁容 )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本院判決,係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05頁),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106年9月14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6年9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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