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號聲請人 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昱鈺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0年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正:臺北市○○區○○段三小段03733建號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等證據,以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等情,該裁定於100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中和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開補正裁定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