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十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蘇顯讀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號案件及其上訴審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0四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冰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