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9號上訴人 郁文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秀美 等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憲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