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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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10月、3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915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明芝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