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家催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催字第27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王少谷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汪純棠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汪純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號)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汪純棠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個月內,為承認繼承之聲明,如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汪純棠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亦應於前項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前項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汪純棠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汪純棠係聲請人所屬之榮民,於民國107年1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任遺產管理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4、6條規定,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因汪純棠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不明,有公示催告之必要,為此聲請對汪純棠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汪純棠除戶戶籍謄本、個人資料等件在卷可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
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