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3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36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三行「妨害兵役案件調查書」更改為「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報告書」。
二、依刑事訟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