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聲請人 何水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為票據之權利人(發票人、受款人或無記名證券之最後持有人),請釋明聲請人係票據之簽發人或持有人,若聲請人為票據簽發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佳士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並補公司之大小章。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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