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月如選任辯護人孫寅律師被告陳素華
黃清修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磺慶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犯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12301號)」應更正記載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2301、19462號)」。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301號)」應更正記載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301、19462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柏宇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