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號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當事人雙方就被告願受科刑範圍達成協商之合意後,經本院指定於96年11月28日下午4時55分宣示判決,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楹榆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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