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18號原告雲林縣口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壬○○被告 陳李
丙○○
巷4之共同訴訟代理人辛○○被告乙○○
號3樓戊○○○○○○丁○○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庚○○」記載,應更正為「陳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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