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第一一0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勝琛法官連雅婷
法官林恒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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