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204號聲請人 廖家滿 代理人 廖家春 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相對人 廖月英 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關係人 廖古錦錢
廖家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按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本件除請求返還代墊之兩造父母 廖振超 、廖古錦錢及手足廖家成之扶養費外,復於聲請理由中一併請求酌定廖家成將來之扶養費,而所涉之受扶養權利人均設籍於桃園市龍潭區,且聲請人於聲請狀亦稱與廖古錦錢、廖家成長年定居桃園市龍潭區,並有戶籍謄本可參,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親屬間扶養事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