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瑋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瑋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瑋祺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一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