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刑補字第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決定書101年度刑補字第1號聲請人 周安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刑事補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補償之請求駁回。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30日所提之刑事補償聲請狀,對於請求補償之標的、請求之事實及理由均未記載,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屬違背刑事補償法第10條所定之法律上程式。經本院於101年1月10日裁定定期命於7日內補正,並於同月20日將裁定送達於聲請人上揭臺北市○○○路○段○○○巷○弄○○號6樓住所,因送達人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送達文書寄○於○區○○○路派出所,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於應受送達人上揭住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故本件補正期間應於送達後加計17日即101年2月6日屆滿。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其補償之請求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蘇素娥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法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書記官杜宜寧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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