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1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家榮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家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許家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且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