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告 林怡彣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廖懿涵 律師被告 林俊璋
林俊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青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第27頁附表一編號44之分割方法欄關於「分歸被保險人即被告原告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分歸被保險人即原告取得」。
理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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