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富豪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軒昀 被告 黃素芬 上列被告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素芬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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