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202號原告 林育德 被告 林憲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參照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品緁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