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55號聲請人乙○○即收養人聲請人甲○○即被收養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收養甲○○為養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等證物為證。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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