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因被告甲○○過失傷害刑事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19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潘曉玫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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