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家繼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家繼簡字第1號原告 黃秋瑤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被告 黃双春
黃双興 黃秋梅 黃秋蘭 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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