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朴國 簡調字第1號
聲請人
即原告 陳詩文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靳宜樺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上並未簽名或蓋章,不符法定程式,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
二、依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