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566號

原告國雄大禮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昇鴻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9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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