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891號原告 廖朝宗 被告 黃信賢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郭書綺
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