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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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0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