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6號原告 陳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被告 許清貴
許福全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3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均應撤銷,被告許福全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9,
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4㎡×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建物最新課稅現值71,500元=1,66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年度救字第5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昀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