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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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博雄
許秉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博雄、許秉洋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