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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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韋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韋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警詢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