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史詒君 被告 張文國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品樺
法官陳薏伩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