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4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獎懲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盧名鋒 被告高雄市立海青工商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代表人 趙豐成 上列當事人間獎懲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高市府法訴字第10230716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有原告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院內查詢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