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68號原告 楊緗翎 被告 陳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