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壹萬玖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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